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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任丘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因本村马某乙压了地里的玉米,马某甲到南马庄马某乙的养猪场去理论,后马某甲将马某乙打伤。经鉴定,马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悔过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马某甲个人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临字第7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因纠纷将被害人马某乙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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