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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乡,住海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个体。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2时许,被害人马某乙因琐事与妻子张某甲发生矛盾,后经平安区公安局石灰窑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回家,17时许,张某甲取自己衣物等欲跟随其哥哥张某乙回平安**新区家,被马某乙阻拦,并与前来接迎的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用头在马某乙鼻子上撞了一下,被害人马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1、被害人马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被害人马某乙鼻部损伤符合马某甲低头碰撞的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卫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起诉书1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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