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9时,被害人马某乙在昭阳区**街道办事处**售楼部前台处,因卖房子的事情与被告人马某甲发生打架,被告人马某甲用拳头打了马某乙鼻子一拳,导致马某乙受伤。马某 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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