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3时许,在孟津县**镇广场附近,被告人马某甲与刘某某发生纠纷,马某甲持碎啤酒瓶将刘某某后腰及脖子等部位划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王某某、马某乙、史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聪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