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昔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等人饮酒后来到同村马**家闲聊。接着,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相互揪扯至马**家街门外。因被马某乙殴打,被告人马某甲心生愤恨,遂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朝马某乙的左季肋区、**部、**部、左上臂各捅一刀,致马某乙受伤住院。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之损伤为重伤二级。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马某乙已就此事与被告人马某甲达成谅解,并签订了《人身损害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马某丁、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用刀将马某乙捅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昔阳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国峰,男性,1984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84060400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国峰与被害人马青山等人饮酒后来到同村马德元家闲聊。接着,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相互揪扯至马德元家街门外。因被马青山殴打,被告人马国峰心生愤恨,遂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朝马青山的左季肋区、左腹部、右胸部、右颈项部、左上臂各捅一刀,致马青山受伤住院。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青山之损伤为重伤二级。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马青山已就此事与被告人马国峰达成谅解,并签订了《人身损害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身损害和解协议等;
证人证言:证人齐篆连、马成龙、张满富等人证言;
被害人马青山陈述;
4.被告人马国峰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国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峰用刀将马青山捅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昔阳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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