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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因怀疑其妻张某某与纬七路“**花儿茶园”老板省某某有染,遂蓄意报复省某某。2015年9月7日下午,马某甲召集马某乙、谢某某、马某丙及两个临夏小伙(身份尚未查明)经事先预谋后,用马某乙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一辆车牌号码为甘A*****本田CRV越野车马某丙及两个临夏小伙乘坐越野车先赶至永登县城关镇,马某甲、马某乙乘坐摩托车后赶至永登县城关镇被害人省某某所开的“**花儿茶园”门口附近汇合,通过踩点跟踪被害人,并假意与被害人省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车辆拦截后持棍棒对被害人进行追逐殴打,致使被害人省某某头部、面部、腿部多处受伤。现经永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省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非娇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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