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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是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前后院邻居,两家院子相邻处各有一块土地。2019年05月15日10时30分许,张某甲与其父亲张某乙来耕种这块地,马某甲看到后驾驶捷达牌轿车来到现场,因土地边界问题,阻止张某乙、张某甲父子二人耕种,与张某甲、张某乙发生纠纷,张某甲驾驶农民四轮拖拉机将马某甲的捷达牌轿车向后车推进行两米左右,马某甲拉上手刹,在车停止后从后排座椅下拿出铁棍先击打张某甲驾驶的拖拉机的发动机盖,再击打张某甲身体,张某甲用右前臂阻挡,致张某甲的右尺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被他人打伤致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病历、被殴打照片;2.证人证言:张某乙、王某某、马某乙、刘某某、李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永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住址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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