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次月29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上午7时左右,在西安市高陵区榆楚村七组张某甲家中,被告人马某甲因邻里积怨,手持一把木柄菜刀先后砍向将雷某甲、张某甲夫妻二人,致雷某甲头部皮裂伤、颅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右前臂皮肤裂伤,致张某甲右面部刀砍伤、鼻部刀砍伤、左耳后刀砍伤、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肋骨骨折。经鉴定,雷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张某甲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对故意伤害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3、被害人雷某甲、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许某某、雷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马某乙、马某丙、张某乙、马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开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物证菜刀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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