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200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7时左右,正安县**镇**村**组村民马某丙、李某甲及其女婿陈某某在自家田地犁田过程中与同组村民马某丁、李某乙发生纠纷并相互辱骂抓扯,后马某丙、李某甲之女马某戊赶到现场,李某乙继续辱骂马某戊,被马某戊殴打一巴掌之后双方各自回到家中。当晚22时左右,马某丁之子马某甲、马某己、马某庚得知其父母亲当天下午与马某丙、李某甲等人发生纠纷之事后赶回家中,在简单询问了情况后,马某甲、马某己、马某庚等人便前往马某丙、李某甲家中准备殴打陈某某。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马某甲、马某己、马某庚将李某甲房屋铝合金玻璃门打坏,马某甲将李某甲腿部打伤。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外伤所致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郑某某、马某辛、马某丁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通话录音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马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旭敏
检察官助理 马小梅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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