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丁在**村疫情防控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均被其大哥劝离。随后,被告人马某甲返回家中并携带一把单刃剔骨钢刀,在枣庄市高新区**街道**村的马某甲家东侧的路边处,遇到持木棍赶来的马某丁,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向被害人马某丁腹部、右胸和脖颈处捅刺三刀,致被害人马某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丁系心脏、肝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王某某五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珠鹏
吴瑞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视听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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