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组**号,住镇海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因与其父亲马某乙发生争吵,遂产生杀人等想法,并至位于镇海区**街道**街的**超市内购买水果刀一把等物,又在该街**号五金店内购买油石一块,后将上述物品带至镇海区**街道**旅社**房间内,实施磨刀等杀害他人的预备工作。同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携带该磨过的刀具先后至镇海区**小学附近、**新村内一健身处欲实施杀害落单行人,但均因没找到合适对象而未能下手。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再次至上述**超市购买可折叠水果刀一把、抹布一块等物,并在镇海区**电影院对面的摊位上,让摊主金某某将该抹布缝制成简易的刀鞘。同月23日至24日间,被告人马某甲将上述水果刀放入该刀鞘中先后携带至**小学附近、**新村内一健身处及**小区附近一弄堂等处,准备伺机杀害经过上述地点的落单行人,但最终因未出现合适的对象而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18日,经宁波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患有边缘型人格障碍,其本次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 证人金某某、马某乙、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监控及执法记录仪等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系犯罪预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海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 公安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 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