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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农某某及冯某甲、黄某乙、谷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冯某甲家中喝酒。期间,因筹备春节聚餐问题,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甲怀恨在心,遂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返回冯某甲家中,走到被害人黄某甲身后,左手搂住被害人黄某甲的头部,右手持杀猪刀朝被害人黄某甲的喉部抹了一刀。被害人农某某等人见后,上前欲夺下被告人马某甲的杀猪刀,被告人马某甲持杀猪刀挥舞反抗,导致被害人农某某左肘部、左肱三头肌、右大腿及腹部等多处被砍伤。杀猪刀被夺走后,被告人马某甲又回家拿一把菜刀和一小瓶汽油到冯某甲家附近,持菜刀到处追砍他人,致被害人张某甲腰部被砍伤。后被告人马某甲走到张某乙家门前,持菜刀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号牌为桂A****6的丰田牌小轿车砸坏,并将汽油倒在地上点火自焚,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并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平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达重二级,被害人农某某、张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经济损失1282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作案工具杀猪刀、菜刀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急诊病历、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摩托车维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及修理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3. 证人谷某某、冯某甲、马某乙、冯某乙、廖某某、冯某丙、黄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卢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黄某甲、农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百色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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