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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马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冷某某家以800元每车的价格购买树木,约定采伐手续由马某甲办理。同年5月30日,凤冈县琊川镇林业站颁发了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7.30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6日。

2019年农历六月,被告人马某甲雇请彭某某严某某分别喊了两批工人,先后在冷某某家山林里砍伐树木8车,并雇请驾驶员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等人将木材分别运到凤冈县琊川镇**木材加工店余庆县**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并出售,获利15000余元。

经鉴定,现场被砍伐马尾松25株,活立木蓄积12.6558立方米,杉木13株,活立木蓄积3.7562立方米,柏木28株,活立木蓄积10.8405立方米,软阔类林木212株,活立木蓄积61.6919立方米,共计活立木蓄积88.94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生态修复金缴纳凭证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冷某某杨某某陆某某肖某某严某某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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