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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滥伐林木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小区。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六次购买赤壁市**镇**村村民的林地,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将林木予以采伐。经鉴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为146.2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 2016年,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龚某某家位于“**坡”的林木予以采伐;

2. 2016年,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沈某某家位于“**坡”的林木予以采伐;

3. 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胡某某家位于“**山”的林木予以采伐;

4.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蒋某某家位于“**坡”的林木予以采伐;

5.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黄某甲家位于“**冲”的林木予以采伐;

6.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以人民币9800元的价格购买**村**组村民黄某乙家位于“**咀”的林木予以采伐。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自动到赤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业站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马某乙、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黄某丙、蒋某某、胡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勘查报告;4.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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