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已提请批准逮捕)与同案人杜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商议从广东省汕头市运载假烟到广州市,后由刘某甲安排一名司机(身份未明),杜某甲提供其名下的粤A9P****货车到汕头市将假烟运回广州。在司机驾驶粤A9P****货车途经广东省**高速**隧道时发生故障,后被拖车拖至某某加油站旁。被告人马某甲在“九哥”(具体身份未明)的要求下,驾驶其粤A3E***货车到某某加油站旁接驳粤A9P***货车上的假烟,在被告人马某甲及司机等人将大货车上的假烟搬运到马某甲粤A3E***货车上过程中,高速交警到现场检查,被告人马某甲、在场搬运人员及司机为逃避抓捕弃车逃跑。
经执勤民警现场检查,在粤A9P***货车查获中华、南京等11种品牌的香烟共计81万支,在粤A3E***货车上查获中华、芙蓉王等8种品牌香烟共计55万支。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品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726500元。
经鉴定,未发现涉案粤A9P***货车、粤A3E***货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经查询粤A9P***货车、粤A3E***货车车辆登记信息,粤A9P***货车所有人为杜某甲,粤AWO***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市**物流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经传唤到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 同案人周某甲、杜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仍提供帮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马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六册;
3. 光盘六张、货车二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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