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合水县,住合水县**镇**街**号。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原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赵某某、马某丙(以上三人已判决)带油锯、斧头、改装架子车、绳子等工具,来到**林场**山,4天盗伐34棵柏树,截制2.4米的原木33根。同年4月20日,马某乙、赵某某、马某丙、马某甲四人将所盗33根原木装上借来的宁**小型集装箱车,赵某某驾车沿路放哨,马某乙驾驭小型集装箱车准备将原木运至吴起县出售,途经华池县**乡**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扣押的油锯、斧头、改装架子车已随庆林检公诉刑诉(2018)38号起诉书移送子午岭林区法院,扣押的陕**面包车被子午岭林区法院依法没收,宁**小型集装箱车已返还车主雷某某。
经鉴定,查获的33节柏木原木,合立木材积12.33立方米,盗伐现场遗留的柏树头截制柏木原木83节,合立木材积10.2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柏木33根、宁**小型集装箱车、陕**面包车、油锯、斧头、改装架子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马某丁、石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达22.54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马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原判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午岭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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