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9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现住:兰州市雁滩区**小区**,个体。2011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 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酒后驾驶甘G****0的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行驶至甘州区北街小学路段时,被甘州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交警查验马某甲驾驶证照时,马某甲盗用马某乙的驾驶证接受处理。2018年12月,马某乙在交警部门处理违章时方得知因酒后驾车致使驾驶证被查扣,遂报案。公安机关多次传唤马某甲接受处理,马某甲均不到案。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丹县**乡**村**社;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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