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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2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马某甲及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寇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7月8日至9日,在微信朋友圈虚构摩托车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寇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寇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怀柔区**镇**村**号的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该笔钱款转账给被告人马某甲。

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退赔被害人寇怀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寇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证言;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光大银行流水单、支付宝流水单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蕊

检察官助理:李乔爽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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