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2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3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9月6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18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28日因盗窃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以上处罚因被告人马某甲未满16周岁,均未执行);2015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以上三次判刑时,被告人马某甲均系未成年人);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9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12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至桐乡市**街道**路**号**洗浴中心门口停车位,翻车窗进入被害人马某乙的皖SJ*****的白色本田汽车内,窃得被害人马某乙放置在车内背包里的现金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证人冯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5.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
6.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视频分析说明、MAC分析说明;
8.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价值8000元左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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