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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湟中县**镇**村**号附**号。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内**号地下室寇某某居住处,盗走被害人寇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内床铺下800元现金。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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