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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下午, 被告人马某甲携带镰刀、绳子外出割草,途径八公山区孔集南山石灰窑附近,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在地里干活。马某甲将许某某放在桶内的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和VIVO牌手机一部。因手机密码无法解开,马某甲将手机丢弃。当日许某某找到马某甲母亲牛某某,牛某某赔偿许某某人民币200元。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甲途径八公山区孔集南山石灰窑附近,发现被害人马某乙正在地里摘豆子。马某甲将马某乙放在地上的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元、手机、钥匙。马某甲将手机、钥匙丢弃在一玉米地,后被马某乙拾得。

3.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途径八公山区孔集南山石灰窑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正在菜地挖地。马某甲佯装帮忙,将张某某放在地上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偷走。因资料不全,该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4.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途径八公山区孔集南山石灰窑附近,发现被害人魏某某正在菜地浇水。马某甲佯装帮忙,将魏某某挂在树上的一个毛线包偷走,包内有苹果牌手机一部。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许某某、魏某某等人陈述;

3.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判决书、指认笔录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凯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一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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