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系亲戚关系。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到被害人马某乙家里,趁被害人不在家,在马某乙的衣柜里盗窃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用盗窃的钱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一部手机。
2019年10月31日,侦查人员将人民币1779元发还给被害人马某乙。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82519****;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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