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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村委会******号,住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厂宿舍玩手机期间,发现其手机还绑定了前女友马某乙的支付宝账号,于是被告人马某甲通过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乙的支付宝账号(38916****@qq.com,昵称**;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尾数****),用于个人消费。经核对,从2020年4月初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登录马某乙的支付宝共消费了12002.87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2000元,并签订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4.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 卢耀同

                              2020年8月25日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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