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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200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与马某丙(未满十六周岁)经事先预谋,先由马某乙、马某丙前往中卫盗窃银行卡,再由马某甲使用POS机进行盗刷。

2019年9月16日凌晨,马某乙与马某丙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御景华城小区南门口周边,使用安全锤砸车玻璃盗窃,将薛某某的白色起亚越野车内的1张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和5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将杜某某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内1部红色OPPOR17手机和1张农业银行储蓄卡盗走。后被告人马某甲利用银行卡免密支付功能,使用POS机分别从上述被盗的2张银行卡中各刷出人民币999元,被三人共同挥霍。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分别赔偿杜某某、秦某某3750元、2100元现金,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杜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经调查民警将马某甲、马某乙抓获。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马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内银行卡后盗刷的事实。

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对被盗车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张元耀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95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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