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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隆安县那桐镇粤美超市门口附近,使用携带的钥匙将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2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将该车开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富庶村,以200元卖给路边收废旧的人。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元。

2.2019年10月9日12时许,马某甲到隆安县古潭乡古潭街万家惠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马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将该车开回自家卧室藏匿。案发后,公安民警在马某甲家扣押涉案摩托车,并退还失主。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车发票、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陆某某、马某乙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为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成安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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