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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将母亲缴某某在姚马渡村赶集时捡到一部手机多次破解支付密码,在试密码向该手机微信好友转去200元。破解成功后,马某甲将该手机微信内的4478元以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转入自己微信内,后将该笔钱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后又转入自己支付宝内据为己有。被告人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马某乙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2证人刘某某、崔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

4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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