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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马某甲来到同村居住的杜某某家串门聊天,盗窃杜某某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后离开。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持所盗银行卡在**乡农村信用社支取现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甲用该款购买华为手机一部,日常花费一部分,余款11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杜某某。马某甲家属向杜宝瑞道歉并积极赔偿,杜某某对被告人马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5张(华为手机一

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现金1100元);2.书证:河北农信银行业务凭证及杜宝瑞手机接收取款消息截图1张、定兴县公安局固城刑警队说明、到案经过、马某甲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条一张、谅解书一份、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发还清单、马某甲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3.证人马某乙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证言;5.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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