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 被告人马某甲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至泗阳县**乡**村**组马某乙家,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85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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