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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65********,东乡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族自治县******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在民勤县收成镇、昌宁镇、东湖镇盗窃作案4起,盗得绵羊15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9378元。

1、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甘GJ****号“五菱“微型客货车到民勤县收成镇泗湖村五社居民点西面的养殖小区内,盗窃该社居民程某某家羯绵羊1只、母绵羊1只,价值2700元;盗窃该社居民谢某某家母绵羊1只,价值1300元。案发后马某甲退赔了程某某、谢某某全部损失。

2、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甘GJ****号“五菱“微型客货车到民勤县东湖镇正新村六社的养殖小区内,盗窃该社居民卢某某家羯绵羊1只、母绵羊2只,价值5160元;盗窃该社居民聂某某家母绵羊1只,价值1680元;盗窃该社居民何某甲家母绵羊1只,价值1680元;盗窃该社居民何某乙家母绵羊1只,价值1260元。案发后马某甲退赔了卢某某、聂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全部损失。

3、2019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甘GJ****号“五菱“微型客货车到民勤县昌宁镇永安村五社居民张某某家后院羊圈内盗窃羯绵羊2只,价值1500元。案发后马某甲退赔了张某某的全部损失。

4、201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甘GJ****号“五菱“微型客货车到民勤县东湖镇雨圣村三社养殖小区内,盗窃该社居民马某乙家羯绵羊2只、母绵羊1只,价值3198元;盗窃该社居民丁某某家母绵羊1只,价值900元。案发后马某甲退赔了马某乙、丁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312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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