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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5月22日、5月28日、6月3日、6月13日先后五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内,以漏结账的方式盗窃店内天福号天福蒜肠、鲁花花生油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278.75元。被告人马某甲于2020年6月13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及家属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

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马某甲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883****,保证人马某乙,联系电话1364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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