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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甲经事前预谋,通过马某乙获取邓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2020年4月14日至6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看到被害人蓝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使用其本人微信昵称为“梦醒时分”或邓某某昵称为“CO可加”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先后17次转走被害人微信零钱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钱共5700元人民币。其中邓某某微信收款后转给马某乙,由马某乙转到马某甲使用的另一个昵称为“美好的一天”的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明细对账单、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马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923****。

    2.移送本案卷宗共3册,视频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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