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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基本情况不详)在沧河线**号桩打孔,连接盗油管线至**乡**村西其院内盗油坑,盗窃原油44.64吨,价值1641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手机、对讲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称重单、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沧州输油处河间输油站证明、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沧州输油处河间输油站情况说明、打孔盗油现场油管走向示意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马某乙、钱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辨认笔录;6. 现场勘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原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槐素珍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现场勘查录像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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