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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79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7月7日8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北区**号**网吧内,见被害人肖某某趴在桌子上睡着了,将其放在网吧电脑桌面左上角处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以200元抵押给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大厦****拉面馆老板马某乙。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07月07日被抓获,民警在马某乙处缴获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监控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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