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邢某某、马某乙、谭某某、刘某某(均已起诉)合伙在科右前旗索伦马场五连开设利用废旧铅蓄电池,采取火法冶炼工艺提取铅锭的炼铅厂,从中非法牟利。2018年8月18日科右前旗公安局将马某乙、谭某某、刘某某列为网上逃犯,被告人马某甲明知马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马某乙要求下驾驶皖K*****轿车将马某乙、谭某某、刘某某从内蒙古接到安徽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乙污染环境案受案登记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马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通缉,帮助马某乙等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窝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