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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200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2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龙泉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在永善县**乡**村**村等地,多次利用云******双排座货车将吴某某、韩某某、严某某等人放羊在当地的26只羊盗走。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马某丙驾驶货车利用绳索捆绑将李某丙放养在狮子头山坡山的1只绵羊,候某某放养石雕山坡上的2只绵羊盗走,在牛棚子处被李某甲等人抓获。经认定,被盗的29只羊共价值4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李某丙、候某某、刘某荣等人陈述;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供述及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丙盗窃数额较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被告

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7张。

3.被告人马马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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