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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等8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甲宰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路**号楼,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城市**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4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2号,现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4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人民币;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3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街**路**号楼,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5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自2004年至今负责管理海城市牛庄镇农贸市场和牛庄镇利民屠宰厂,其以牛庄镇农贸市场、牛庄镇利民屠宰厂为依托及优势,雇佣、纠集有前科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高某甲、白某甲、刘某甲、*甲厂**,被告人马某甲利用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唆使、指挥手下**实施强买强卖、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海城市牛庄大集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的商户长期遭受欺压、恐吓,多年来忍气吞声被迫接受管理。以被告人马某甲为首的团伙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及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寻衅滋事罪部分)

1.马某甲、刘某甲、董某某、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马某甲自2006年至2016年在其经营*乙宰场期间,指使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董某某长期对高某乙、陈某甲等多个猪肉摊户,实施强拿硬要猪心管,进行销售非法获利。

2.马某甲、刘某甲、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马某甲自2006年至2016年在其*乙宰场期间,指使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长期对高某乙、陈某甲等多个猪肉摊户,强行实施低价收购猪尾巴、护心肉、猪小肠,进行销售非法获利。

3.马某甲、张某甲、高某甲、宋某某(未到案)寻衅滋事案

2007年夏天,被告人马某甲带领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宋某某(未到案)等人到猪肉摊户某某甲家,以其在家私自屠宰违反规定为名,强行将某某甲刚杀完的五头生猪扣走,后某某甲被迫以5000元钱从马某甲处赎回五头生猪。

4.鲁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及刘某甲等人,以绞的肉不是本市场销售的猪肉,将海城市牛庄农贸市场鲁某某经营绞肉馅摊的猪肉扣下,不许经营,要想继续经营就得交3000元钱,后经中间人说情交了1000元钱才了结此事。

5.原文波被寻衅滋事案

2012年左右,被告人马某甲等人,以绞的肉不是本市场销售的猪肉为由,向海城市牛庄农贸市场内经营熟食的原文波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元,且以不交钱不许经营相威胁,后经中间人说情交了6000元钱才了结此事。

6.原文波、王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等人,以不在牛庄市场进货为由,向原文波、王某甲每月索要800元钱,且以不交费就不许经营相威胁,二人迫于无奈只能按规定交费。

7.贺某某、韩城、韩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申某甲(未到案)等人,向市场外卖熟食的商户、贺某某、韩城、韩某某三人强行索要“管理费”,贺某某、韩某某每人每月480元,韩城每月880元。

(强迫交易罪部分)

1.马某甲、赵某甲、董某某强迫交易案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告人赵某甲合伙经营**猪场,期间被告人马某甲授意赵某甲、董某某强行向牛庄大集市场内的猪肉摊户派卖猪场养的猪,猪肉摊户每家被迫以每斤九元钱价格购买四、五头到十几头不等。

2.马某甲、董某某强迫交易案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指派被告人董某某强行向市场内猪肉摊户以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价格销售马某甲饲养的狗,商户们不得不购买,马某甲、董某某先后将五条狗卖给五家猪肉摊户,从中获利。

(非法拘禁罪部分)

1.马某乙被非法拘禁案

2006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经营管理的海城市牛庄大集市**内,因市场**与卖苞米马某乙收费问题发生口角,将马某乙带到马某甲办公室,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等人用皮带和朔料管将马某乙殴打,致使其晕倒两次,直至下午16时许马某乙离开马某甲办公室,前往牛庄派出所报案,后到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与马某甲等人以一千五百元和解私了。

(故意伤害罪部分)

1.齐某甲被故意伤害案

2008年12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白某甲及罪犯张某甲(已判决)等人以齐俊偷东西为由,追撵被害人齐某乙海城市牛庄镇南关回瑞平家诊所内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马某甲指使手下人员强行将齐俊带至牛庄大集市场二楼**办公室继续殴打,致使齐俊左某某骨折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挫伤,左某某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直至齐俊弟弟齐某丙赶到说情才放齐俊离开。案发后,罪犯张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刑罚。

2.戴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200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宋某某(已判决)见戴某某在海城市牛庄镇农贸市**门口撒尿,便与戴某某发生口角,后将戴某某殴打致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戴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构成伤残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保险柜密码号1个,(2)钥匙16把,(3)记事本2个,(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材料18本,(5)卫生费收据4本

,(6)停放车辆回执1本,(7)瘦肉精快速检测记录1本,(8)畜产品质量安全材料1本,(9)屠宰记录2本,(10)钢叉1把

,(11)胶皮棒1根,(12)金属棍1根,(13)短胶皮棒1根,(14)棒球管1根;

2.书证:(1)《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认定书》,(2)随案移送清单,(3)案件线索材料、(4)海城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5)海城市公安局《关于鞍山海城市某处有黑社会问题的调查报告》,(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7)户籍信息,(8)海城市人民法院(2006)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9)海城市人民法院(2009)刑一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书,(10)海城市人民法院(2008)刑一初字第00553号刑事判决书,(11)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2015年12月28日14时50分在政府三楼会议室由镇长宁大友主持,刘某乙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关于牛庄镇2016年个性重点工作” 的会议记录,(12)海城市中新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即牛庄农贸市场)**办公市、马某甲办公司及屋内搜查出的棍棒、电脑主机、票据等物品照片;(13)扣押清单,(14)李某甲确认的人员费用名单,(15)海城市发展计划局文件——《关于海城市牛庄综合市场变更为海城市中新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批捕》、海城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关于向王某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海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王某乙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16)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与王某丙签订的《关于*甲宰场经营*乙厂的协议》、(17)牛庄镇利民屠宰厂畜禽定点屠宰证、海城市中新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19)海城市牛庄镇市政服务中心与海城市牛庄农贸市场签订的协议书、(20)海城市中新综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相关文件材料、土地使用权证书、收费许可,辽宁省财政厅、**局、**管理局和鞍山市财政局、**局、**管理局文件,(21)海城市公安局牛庄派出所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2)海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3)牛庄派出所出具的某某乙死亡证明,(24)马某乙提供的2006年12月20日被打伤的照片复印件,住院病志,(25)岫岩县公安局2019年5月7日办案说明,(26)海城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7)张某甲伤害齐某甲案件的两次庭审笔录复印件,(28)韩城提供的2015年向海城牛庄农贸市场马某甲缴纳的所谓的税费的盖有公章的收款收据二张,(29)宋某某故意伤害、诈骗案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一册含海城市法院2010年6月17日刑事判决书,(30)范维国、高某甲故意伤害案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一册,(31)张某甲故意伤害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一册,(32)高某甲殴打他人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册,(33)张某乙殴打他人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册,(34)陈龙殴打他人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册;(35)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陈某乙、刘某戊、葛某某、温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舒某某、王某丁、陈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李某丙、冯某某、王某戊、郑某某、石某某、阮某某、何某甲、毛某某、李某丁、赵某乙、常某某、赵某丙、付某某、张某戊、徐某某、马某丙、何某乙、梅某某、曲某某、齐某丙、白某丙、回瑞平、回艳、马某丁、孙某某、屈某某、某某丙、霍某某、某某丁、刘某己、王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翟某某、陈某丙、申某丁、申某戊、李某戊、鲍某某、申某甲、某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马某乙、齐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董某某、张某甲、高某甲、赵某甲、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岫认结字[2019]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7.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天英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丹东市东港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白某甲现羁押于丹东市第一看守所;

3、被告人董某某、高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4、被告人赵某甲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5、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

6、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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