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路**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1日临时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于2018年1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2019年1月3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马某甲就开始接触到宋某某组织、领导的“云数贸”系列传销。2016年底,马某甲通过他人介绍加入以宋某某为首的“云数贸-五行币”传销组织,以购买“五行金币”成为会员并配送数字(虚拟)货币为名,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发展会员返利模式,虚拟货币具有高额回报,引诱会员发展下一层级会员,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马某甲为了发展会员,建立“五行币淡然团队”。为了便于收取传销资金成立“灌云淡然珠宝销售有限公司”,马某甲作为传销团队负责人,在“五行币”传销组织中起着宣传、管理、协调、组织等作用。经审计,马某甲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2018年1月11日,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U盾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葛某某、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购买“五行金币”成为会员并配送数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具有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涉案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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