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住西宁市**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12日被海南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海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南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马某甲怀疑其妻子马某乙与被害人白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马某乙发生矛盾,马某甲将此事告知其叔叔马某丙(另案处理)。此后马某丙多次打电话约见白某某,让白某某当面解决此事。同年3 月9日,马某丙纠集马某甲、马某丁(另案处理)将白某某约至西宁市城东区乐都路名典茶艺。白某某害怕吃亏叫上其朋友马某戊、马某己、张学智、马某庚等人,一同驾车来到名典茶艺,白某某与马某丙、马某甲等人理论并发生争执,马某丙、马某甲用茶杯、灭火器等物品对白某某实施殴打,致白某某脸部受伤。期间马某丁打电话叫马某辛,马某辛驾车来到茶艺,从自己停放在茶艺门口车内拿出一把斧头对站在在茶艺门口的马某己进行殴打,又继续追打从茶艺跑出的马某戊,持斧头将马某戊腿部砍伤,后马某丙、马某辛、马某甲、马某丁分别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白某某得知马某丙、马某辛等人的恶名,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便向出警民警谎称打架是自己朋友之间的事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可以自行解决。后白某某通过其表弟马某壬找到张某某,随后张某某通过电话,让马某辛不要再找白某某、马某戊等人的麻烦,事情得以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甲、冶某、赵某某、唐某某、黎某某、张学乙、马某庚、马某壬、马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马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辛、马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了报复他人,持械结伙互相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海玲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起诉函、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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