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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行贿、受贿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8********,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工作人员,原**政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址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室。经榆林市监察委批准,2020年4月7日,马某甲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米脂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建飞,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行贿罪:马某甲向陈某甲行贿80万元

2015年,马某甲通过其朋友席某甲介绍认识刘某甲,马某甲为谋求副处级职务,托刘某甲找陈某乙以得到陈某甲的帮忙。2015年12月马某甲安排毛某某向席某某转账50万元,后席某某将该50万元托刘某甲转交陈某乙,陈某乙向陈某甲说明情况后,陈某甲授意陈某乙代其保管该50万元,并利用开会间隙将马某甲谋求个人职务晋升的事情与时任榆林市委书记胡某甲进行了沟通。2016年9月,马某甲从刘某乙处索要30万元交于刘某甲,请求陈某甲来榆林开会期间与马某甲会面,刘某甲将其中10万元交给陈某乙,陈某乙向陈某甲说明情况后,陈某甲让陈某乙代为保管该10万元。后刘某甲将马某甲交给他的剩余20万元交给陈某乙,并委托陈某乙向陈某甲推荐自己代理的道路融雪设备,陈某乙告知陈某甲刘某甲的请求后,陈某甲表示同意并让陈某乙代为保管该20万元。后陈某甲安排刘某甲跟黄某甲对接推广道路融雪技术设备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席某某、毛某某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胡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席某某、毛某某、刘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受贿罪: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钱款共计444.76万元

1.马某甲非法收受刘某乙、方某某115万元

2014年7月,马某甲被任命为横山县政府*****、主持住建局工作后,卜某甲找其帮忙为横山籍工程承包商刘某乙承揽工程。为使刘某乙能够中标承建工程,马某甲向时任横山县招标办杨某某打招呼,要求其为刘某乙借用公司资质,并在项目招投标环节予以帮助,同时向陕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刘某丙打招呼。2014年10月,刘某乙借用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横山县兴丰安居小区2012年保障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小区路网工程。为感谢马某甲帮助承揽该工程,刘某乙先后安排其合伙人方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4月9日分别给卜某甲转账45万元、20万元,共计65万元,马某甲让卜某甲暂时保管该款。

2015年5月4日,马某甲通过向横山县招标办杨某某、榆林**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黄某乙打招呼,通过围标的方式,帮助刘某乙借用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了横山县城区芦河右岸三段和左岸一段二期景观工程N1标段工程。为感谢马某甲和卜某甲帮忙,2015年5月19日、2016年1月12日,刘某乙安排其合伙人方某某分别给卜某甲转账40万元、5万元;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3日,刘某乙通过自己农商银行账户先后给卜某甲转账2万元、2.5万元,后给卜某甲现金5000元,共计给卜某甲人民币50万元。

卜某甲收到上述115万元后,交由马某甲处置,马某甲从中拿走50万元,后用于支付榆林市隆城富康小区单元房部分房款,卜某甲从中拿走65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购买车辆等支出。

马某甲向刘某乙索取30万元

2016年3月,横山县住建局发布芦河北段西岸治理工程招标公告后,刘某乙请求马某甲帮忙承揽该工程。马某甲给时任县招标办李某某和榆林**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黄某乙打招呼,通过围标的方式帮助刘某乙借用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横山县芦河北段西岸治理工程N1标段。2016年8月,马某甲为给陈某甲行贿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6年8月30日,刘某乙从自己农商银行卡取现金20万元,并从家里取现金10万元,在西安秦都酒店将此30万元一并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将该笔30万元通过刘某甲转送陈某甲。

马某甲非法收受刘某乙、方某某113.76万元现金

2016年11月,横山区住建局计划实施郁林家园三角文化广场工程,刘某乙找到马某甲要求承建该工程,为了感谢马某甲之前在承揽工程上的帮助,并与之建立更加紧密的关系,在今后继续得到马某甲的照顾,刘某乙承诺该工程全部利润归马某甲所有。之后,马某甲将该工程作为市政抢险工程指定刘某乙承建,但遭分管副县长反对,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马某甲给时任招标办李某某和榆林**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黄某乙打招呼,通过围标方式,于2016年12月27日帮助刘某乙借用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上述工程,截至2017年12月29日该工程全部款项结算完毕,工程利润为113.76万元。2018年1月5日,方某某从银行取现金100万元,并从家中取现金5万元,共计105万元交给刘某乙,刘某乙将该105万元和自己家中现金8.76万元,共计113.76万元装进纸箱子,开车送到榆林市御溪台小区南门口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将该笔现金拿回家中,并将其中100万元分两次交给卜某乙保管,剩余13.76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马某甲非法收受刘某乙50万元现金

2017年7月,马某甲为帮助刘某乙、方某某承建横山区彩霞路市政道路N1标段、N2标段工程,给时任县招标办李某某和陕西和谐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贺某某打招呼,要求在招投标环节关照刘某乙、方某某。2017年7月10日,刘某乙借用横山区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横山彩霞路市政道路工程N1标段工程,方某某借用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中标承建横山彩霞路市政道路工程N2标段工程,该两项工程中标价2695万元。于2017年7月20日开工,2018年5月20日竣工。2017年7月14日,刘某乙为感谢马某甲帮忙,从农商银行取现金50万元,开车送至榆林市御溪台小区南门口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将该笔50万元现金交给卜某乙保管。

马某甲向刘某乙索取50万元

2018年2月,马某甲在西安为其次子马某丙购买房屋,以借款为名向刘某乙索要50万元,刘某乙出于感谢马某甲,于2018年3月13日,给马某丙转款50万元,马某丙将该款用于支付西安三迪曲江**小区**房的首付。同年4月,马某甲为了掩盖刘某乙向马某丙转账50万元的银行交易痕迹,安排马某丙从刘某丙处借款50万元转给刘某乙,再由刘某乙取现后归还刘某丙。

马某甲非法收受毛某某2万元现金;马某甲向毛某某索取50万元

2014年7月,毛某某陪同马某甲等人去山东考察建筑材料。为与马某甲建立更紧密的关系并在以后承建横山县住建局工程时能得到马某甲关照,在日照市考察期间,来到马某甲酒店房间内送给马某甲2万元现金。

2015年3月,横山县住建局发布芦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项目(4号橡胶坝)招标公告,为帮助毛某某承揽该工程,马某甲给时任县招标办杨某某和榆林**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黄某乙打招呼,要求在招标过程中关照毛某某。2015年5月6日,毛某某借用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了芦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项目(4号橡胶坝)。2015年8月,马某甲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向毛某某索要50万元。2015年12月28日,毛某某按照马某甲安排给席某某转款50万元,次日将该笔50万元取现金交给刘某甲,通过刘某甲转送给陈某甲。

马某甲非法收受乔某某5万元现金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乔某某通过横山县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取得了怀远六街A段以东、榆横六路东段北两侧共计66974平米的土地,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2017年7月,乔某某计划在上述地块启动建设榆林丽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找马某甲帮忙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在马某甲的帮助下,办理项目一、二期人防易地审批手续。2017年8月、11月,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情况下,乔某某找马某甲帮忙办理了项目一、二期施工许可证。2018年4月,经马某甲帮忙,乔某某办理了项目三期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上述5万元,马某甲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马某甲先后4次非法收受高某某4万元现金

2015年3月,高某某为了与马某甲搞好关系,日后在承揽工程项目得到马某甲的照顾,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2015年5月,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横山县城区芦河右岸三段和左岸一段二期景观工程N2标段工程。2015年12月高某某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数日后马某甲安排财务人员拨付高某某工程款124万元。

2017年7月,高某某公司中标承建了横山区张家洼村芦河综合治理工程N1标段。2018年12月,高某某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随后,马某甲召开局务会支付高某某工程款921万元。

2019年2月,高某某准备投标横山区体育中心项目,为在工程承揽中得到马某甲帮助,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马某甲默许。上述4万元马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马某甲非法收受王某甲5万元现金

2016年10月,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甲,为承揽横山县白界镇黑峁墩移民区室外附属工程,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5万元现金。2016年10月,经马某甲给横山县招标办及招标代理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通过围标方式帮助王某甲以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顺利中标该工程。上述5万元马某甲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月马某甲先后3次非法收受魏某甲10万元现金为了尽快结清工程尾款,分两次每次送给马某甲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之后,马某甲给时任住建局任某某打招呼,横山县住建局于2015年8月起,分5次支付魏某甲工程款8996.25万元。

2017年7月,魏某甲借用横山区**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中标承建了横山张家洼村芦河综合治理工程N3标段工程。2017年9月,魏某甲为结算工程款,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6万元,马某甲给时任横山区住建局任某某打招呼,横山区住建局于2017年10月起,分5次支付魏某甲工程款386.72万元。

马某甲非法收受鲁某某5万元现金

2012年6月,鲁某某中标承建横山县敬业路及排水工程N1标段工程。因横山县财政资金紧张,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2014年12月,鲁某某到马某甲办公室说明情况并请求帮忙结算工程尾款,并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5万元现金。马某甲收受鲁某某5万元后,给时任住建局任某某打招呼安排给鲁某某拨付工程款,2015年12月横山县住建局向该项目工程支付工程款750万元。上述5万元,马某甲用于日常支出。

马某甲非法收受杜某某4万元现金

2014年9月,杜某某借用榆林市横山区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承建横山区二街变电站道路改造工程。2014年12月,为能尽快结算工程款,杜某某请求马某甲予以帮忙,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后马某甲安排时任住建局任某某、胡某乙给杜某某拨付工程款,横山县住建局分4次支付杜某某工程款80万元。上述4万元,马某甲用于日常支出。

马某甲非法收受王某乙1万元现金

2015年7月,王某乙承建横山县迎宾公园工程,2016年春节前,为感谢马某甲在承揽工程的帮忙以及日后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马某甲的帮助,在马某甲办公室送给马某甲人民币1万元。上述1万元,马某甲用于日常支出。

综上所述,2014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甲利用主持横山县(区)住建局工作职务便利,为工程承揽商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和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444.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横山县委组织部、横山县(区)政府关于马某甲的任职文件、马某甲的户籍信息、横山区住建局提供涉案相关工程招投标文件、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书证、横山区招标办、相关招投标代理公司提供资料;卜某甲、刘某乙、方某某、卜某乙等人银行交易流水及相关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甲、刘某乙、方某某、卜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黄某乙、贺某某、任某某、胡某乙、毛某某、乔某某、高某某、王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杜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马某甲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谋求职务提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持横山县住建局工作的职权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钱款共计444.7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以行贿罪、受贿罪提起公诉,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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