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郑某甲系朋友关系。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甲来到郑某甲的汽修门市部与郑某甲闲聊时,以自己大车损坏需要维修为由,向郑某甲“借”走300元。次日,又以维修大车为由“借”走800元。第三日,又以修好大车后拉石料共同赚钱等为由,“借”走郑某甲698元。几天后,马某甲再次来到郑某甲的汽修门市部,编造有关系能承揽维修公车的买卖以请单位领导吃饭为由,多次和郑某甲索要钱款3980元,以上被骗钱款共计5778元。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因需要偿还欠款再次找到被害人郑某甲,谎称其可以帮助郑某甲申请办理移民房,郑某甲知悉后告知马某甲其岳父王某某是贫困户,随后马某甲让郑某甲带其前往王某某家中,通过采用询问是否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是否有危房改造指标,需要给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相等欺骗手段,制造假象骗取王某某信任,向郑某甲多次索要钱款。之后马某甲又谎称可以帮助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申领危房改造款,多次向郑某甲以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喝为由索要钱款、软中华香烟总计62150元。
2020年3月20日左右,马某甲以给领导送钱为由向被害人郑某甲索要8000元。因郑某甲无力支付,马某甲唆使郑某甲抵押其车牌为晋J****1白色三厢吉利远景轿车,并谎称变卖移民房后用赚了的钱给郑某甲购买新车,将该车先以6000元的价格,每日200元的利息,抵押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实际将5800元转给马某甲。之后马某甲又唆使郑某甲将抵押的车卖掉,后该郑将吉利轿车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马某甲将其中的6200元钱转给张某某,将郑某甲抵押的吉利轿车要回交给刘某某,帮助郑某甲支付了购买新车的3000元定金,给了郑某甲18000元购买新车的首付,剩余9600元被马某甲占有后挥霍。马某甲以给领导送钱为由,通过抵押、变卖郑某甲吉利轿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甲15400元。
2020年3月27日,马某甲来到被害人郑某甲的汽修门市,继续以给领导送钱帮其办事为由,向郑某甲索要钱款。该马唆使郑某甲将其哥哥郑某丙的车牌为晋J****1宝骏560汽车以12700元的价钱抵押给张某某。之后马某甲又谎称要变卖移民房、门面房及车库投资开超市,唆使郑某甲转让自己的汽修门市。郑某甲在马某甲的诱导下,同时为了赎回郑某丙的宝骏车,便以19380元的价格将门市转让给了郑某丁。随后郑某甲给张某某支付13200元,将郑某丙的宝骏车开回。因郑某丁给郑某甲的19380元钱不包括门市房租费用,郑某丁便将郑某丙的宝骏车扣下,随后郑某甲家人给郑某丁退还了2万元后,郑某丁将郑某甲的门市及郑某丙的宝骏车退还给了郑某甲。马某甲通过抵押郑某丙宝骏车的方式骗取郑某甲12700元。
综上所述,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编造经营大车拉料分红、维修公车、申请移民房及危房改造款、抵押变卖旧吉利车等虚假事实,以给领导送礼、吃喝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甲财物总计96030元,被骗钱款通过偿还债务、吃喝等方式挥霍一空。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给被害人郑某甲赔偿160000元,郑某甲对马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协议书、保证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石楼县灵
泉镇贺家塌村2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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