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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批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1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马某乙在化州市官桥镇*****修车档门口处对被告人马某甲说想买一台车,问马某甲有没有介绍。马某甲从网上登录博车网找到一台2009年黑色的皇冠小车介绍给马某乙,双方经协商,马某甲承诺将该车拍卖下来,并以人民币73000元钱价钱卖给马某乙。当天,马某乙通过微信共转账人民币60000元给马某甲,马某甲对马某乙说一个月左右将车交给马某乙。后来,马某甲对马某乙说看中的车已经拍卖下来,月底就交车给马某乙,但实质上马某甲并没有将车辆拍卖下来。一个月后,马某乙追问马某甲何时能取车时,马某甲对马某乙说因为物流问题,所以还没有将车运过来。后马某乙对马某甲说自己亲自去网上那个拍卖车的地点提车,这时候马某甲觉得无法隐瞒了,只好对马某乙坦白没有将车辆拍下来的事实。后马某乙多次要求马某甲退钱,但至今马某甲仍未将购车款退还给马某乙。

2019年12月15日,游某某在化州市官桥镇*****修车档旁边一间新建住宅门口处对被告人马某甲说想买一台小车,马某甲便从网上登录博车网找到一辆2007年黑色的皇冠小车照片给游某某看,游某某看完后便问马某甲车辆价钱,经双方协商,马某甲承诺拍下该车辆,并以人民币58500元的价钱卖给游某某。2019年12月17日中午,游某某在微信转了人民币20000元给马某甲作为定金,过了不久,马某甲便在微信上对游某某说车辆已经在网上拍下,并发了一张拍价的照片给游某某看,该照片实际上是马某甲在微信上找的,马某甲并未将车辆拍卖下来。2019年12月18日下午,游某某再次在微信转了人民币10000元给马某甲,在支付宝转了人民币20000元钱到马某甲的银行卡上。收到游某某50000元后,马某甲便对游某某承诺20日之内维修好该车,并保证能过户。过了20多天,游某某问马某甲拿车,因马某甲仍未将车辆拍到手,便欺骗游某某说车辆因没有物流发送得了,现在正在找物流帮忙运送。又过了几天,马某甲仍未将车交给游某某,游某某便打电话给拍卖会的负责人,了解到马某甲根本没有拍下该车,该车早就被别人拍走了。游某某又找到马某甲,马某甲得知游某某已打电话向拍卖会了解情况后,只好承认没有将该车辆拍下的事实。后游某某要求马某甲退钱,但至今马某甲仍未将购车款退还给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马某乙、游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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