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持械聚众斗殴,于2011年10月9月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甲通过快手直播APP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双方随后互加微信。后被告人马某甲借谈恋爱之名,数次编造虚假事实及理由以骗取王某某财物,共骗取王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4336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经价格鉴定,黄金项链的价值人民币12885元,所得款项被马某甲用于挥霍。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马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局**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刑〔2019〕378号价格认定意见;
6.微信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663848****(马某甲妻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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