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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捕前暂住兰州市红古区**街道**大院附近平房。该犯因诈骗罪2013年10月18日被青藏铁路公安局西宁公安处西宁车站派出所抓获移交给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公安分局,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于2013年10月18日决定对其拘留,因其正在怀孕期间于2013年10月21日对其监视居住,在移送审查起诉环节不到案,直至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在兰州市红古区**街道,被告人马某甲与羊某某(已判刑)、马某乙(已判刑)、预谋后,以将羊某某嫁给甘肃省**市**区农民苏某某为由,先后诈骗苏某某钱物86000元。

2、2011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在兰州市红古区**街道**镇等地,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已判刑)预谋后,以将马某乙嫁给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镇**村农民李某某为由,先后诈骗李某某钱物8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3月24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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