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在福建省永安市认识赖某甲后,骗取赖某甲对其产生好感,慌称和丈夫吴某某办理离婚后就与赖某甲结婚,并住进永安市**街道**村赖某甲家中,取得赖某甲信任后,被告人马某甲编造奶奶去世需要出份子钱、冒充父亲身份找其要聘礼请客钱、与赖某甲生小孩到医院检查身体、保胎、与吴某某离婚聘请律师和诉讼费用、在宁化生病住院治疗,来往路费等名义陆续骗取赖某甲钱财,赖某甲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人马某甲共计58452.78元人民币,2019年1月份后,被告人马某甲断绝与赖某甲联系。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在骗取赖某甲钱款的同时,主动与被害人宁化老乡余某某联系,以相同方式假称与丈夫吴某某离婚后要与余某某结婚,骗取余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11月30日告知赖某甲说要回宁化办理身份证和离婚手续,随后住到余某某的家中,先后以需要路费、买衣服钱、没钱用等名义骗取余某某用微信转款或自行用余某某微信转款共计11955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1月之后断绝与余某某的联系。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在福州市仓山区**镇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统计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住宿登记单、结婚登记审查表、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马某乙、黄某某、李某某、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甲、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辩认笔录;6.电子数据: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凯
代理检察员:刘 璐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手机一台扣押于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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