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宜章县**镇**路吴某某手机店内,谎称自己信用卡欠钱,叫吴某某代还,半小时后就能套出钱还回吴某某,并答应给好处费,骗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将3万元人民币转到了马某甲支付宝里。马某甲当场将该3万元钱用于手机网络赌博。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赌博群截图、刑事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公安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部分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