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1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隆生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平利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村民杜某某在抖音上看见中国石化公众号发有熔喷布视频,欲从网上购买口罩原材料熔喷布用于开厂制造口罩,遂在此条抖音下面评论:求购熔喷布。四川省隆昌市**镇**村村民马某甲(微信号为yzy-****) 在抖音上看到杜某某的信息后,随即使用其微信添加杜某某为好友,并自称有购买熔喷布的渠道。经双方商议杜某某以每吨10万元的价格购买3吨熔喷布,总价值30万元。随后马某甲发现熔喷布货物紧缺且价格高昂,自己在中间无法盈利,因自己欠债较多,为偿还债务,马某甲遂起心诈骗杜某某,虚构自己已联系好贩卖熔喷布商家的事实,于2020年3月10日向杜某某索要10万元定金,并与杜某某约定3月15日发货。3月11日马某甲再次以发货需先行支付运费为由向杜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3月15日马某甲通过网络下载一段货物装车的视频后发送给杜某某,谎称货物已经发出并要求杜某某支付尾款,杜某某随即向马某甲转款20万元。后因杜某某催要货物,马某甲再次通过网络下载一段录有路政部门牌匾的视频发给杜某某,谎称货物被湖南**路政部门扣押,继续欺骗杜某某,随后在杜某某不断催货的情况下,马某甲于3月17日、3月22日向杜某某退款4.4万元,后杜某某始终未能收到货物及其余退款。马某甲将在杜某某处诈骗的27.6万元全部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和个人使用。案发后,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于2020年5月25日到镇坪县公安局退赔赃款1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杜某某和马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转账截图;马某乙现金缴款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杜某某、马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马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生产防疫物资急需原材料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马某乙帮马某甲退赔了部分赃款,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洪娟
检察官助理:于俊萍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安康市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碟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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