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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住**路**弄**号**室。2007年10月因盗窃罪被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因盗窃罪被徐汇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马某甲在网络平台上搭识了被害人邵某某,在虚构经济实力骗得邵某某的信任后,于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编造帮老板买酒需要垫付、母亲生病要开刀等名义,骗得邵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15230元。其中除于2019年11月6日归还300元外,余款14930元全部用于个人的挥霍。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公安人员已与其母亲联系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经过。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3.公安机关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微信转账账单3份、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银行卡转账记录查询信息1份等书证,证实被害人邵某某被骗后共向马某甲转账15000余元。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马某甲诈骗的事实。

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及其出院小结,证明其在马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住院开刀的情况。

6.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诈骗邵某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辰

检察官助理:栗小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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