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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单元**,住禄劝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禄劝公安局在办理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是公安部下发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名单中人员,一级猪头。经调查核实,被告人马某甲自2016年1月份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项目主要为“联合基金精英群”项目、“皇家320”项目、“华人联合会”、“皇家免费项目”等。这些项目是以打着国家扶贫政策的旗号,以在一定期限内会得到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他人加入,加入的人交纳一定的报单费等款项,加入以上这些项目的人交纳报单费等款项后被骗走。被告人马某甲在“联合基金精英群”项目和“皇家320”项目群中均担任群管理,同时其在“皇家320”项目群中担任着“政委”职务。马某甲加入以上民总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后,拉拢他人加入到这些项目中,并向他人收取报单费等款项。经查实马某甲收取了被害人马某乙、赵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的报单费等款项共计7597元人民币(其中马某乙1227元,赵某某4654元,李某某171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19日至10月5日期间,被害人马某乙在被告人马某甲高额回报的利诱下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先后16次共转账了1227元人民币的报单费给马某甲进行报单,报单过后该款项被骗走。

2、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在被告人马某甲高额回报的利诱下,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赵某某先后46次转账了共计4654元报单费给马某甲进行报单,报单过后该款项被骗走。

3、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在被告人马某甲高额回报的利诱下,通过马某甲介绍加入“华人联合会”、“皇家免费项目”等民族资产类诈骗项目,期间,李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共交纳了1716元人民币的报单费给马某甲报单,该报单费被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名义对他人实施诈骗,从中获取利益,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俎广浩

2020年415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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