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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200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2001********,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无业,家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大力宾馆内,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6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塞上江南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18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3、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星月广场马某乙商店内,骗取被害人马某乙钱款24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4、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骗取被害人佘某某钱款53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5、2020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款3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6、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治丰商店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钱款135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7、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用钱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红星盛世花园北门口14号营业房打印店内,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钱款10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8、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信用卡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贺某某蛋糕店内,骗取被害人贺某某钱款5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9、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谎称用钱倒账,在吴某某利通区新生街鸿雁宾馆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31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书证;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案9起,价值5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文娟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在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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