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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9********,汉族,小学,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甲,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行驶至府前路路口处,与朱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马某甲倒地受伤。后马某甲被送至淮安市肿瘤医院治疗。在马某甲治疗期间,朱某某向马某甲赔付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赔偿金共计51000元。被告人马某甲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隐瞒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倒致伤的事实,在填写淮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情况说明时,谎称身体所受损伤系跌倒摔伤,与他人无关。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31460.98元。

2020年9月4日,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淮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医保费用结算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社会医疗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娟

检察官助理:张扬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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